保证人有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有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如下:
1.超出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民法典》规定为准。
2.民法典规定的免责情况
(相关资料图)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人提供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吗
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