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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志软件: 凌志软件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环球快报

2023-06-07 20:08:22 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3-025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股本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400,010,003 股,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数(2,573,201 股)后的股本 397,436,802 股为基数,合计计算拟派

发现金红利为 79,487,360.40 元(含税)。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3)。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

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97,436,802×0.20)÷400,010,003≈0.1987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61659566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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